近日,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三部委联合发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学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进行规范管理。其中,《规定》对中小学和幼儿园做出多项规定,包括要建立负责人和家长陪餐制度,不得在校园内设置小卖部和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等。
中小学、幼儿园应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
《规定》要求,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另外,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学校应对陪餐家长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反馈。
《规定》同时要求,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根据需要设置食堂,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
对危害学校食品安全的各类行为,《规定》也列出了详细的惩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等方式。另外,情节严重的相关工作人员和负责人,将面临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和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地方出台的学校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中小学、幼儿园陪餐制度已不是第一次被提出。今年2月,北京教委发布《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学校相关负责人每顿饭与学生一同用餐。
根据要求,学校实行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并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与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供餐企业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同样在今年2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公布。《意见》提出学校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学校需向学校师生及学生家长公开食品原材料来源、承包经营企业、加工制作过程等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借此来保障学校食品安全。
在2018年安徽省两会上,安徽省政协委员提出将制定学校午餐管理办法,引入准入与退出机制。并提出将落实中小学校校长陪餐制,及时公开就餐人数和带量食谱等相关信息。并通过成立膳食委员会,定期对饭菜价格和质量进行评估。
此次教育部三部委印发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0日教育部、原卫生部发布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