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将素质教育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事业单位纳入监管范围,同时对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以及终止提出具体要求。
此外,《通知》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互联网等通讯技术在线开展培训活动的,必须到机构住所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样遵守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必须将培训班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内容在住所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核,未通过备案审核的班次不得招生。
将学科类、素质类以及青少年活动中心纳入监管
本办法中的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适龄儿童)设立或招生,开展非学历文化教育的培训机构,具体包括:
-
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
-
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开展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校外培训机构。
-
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事业单位,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开展前述学科知识培训和素质教育培训活动的。
在线开展培训的未通过备案不得招生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数英、物化生等学科类培训的,应该根据教育部关于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备案审核的要求,将培训班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提交原办学许可审批部门备案审核,未通过备案审核的班次不得招生培训。
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互联网等通讯技术在线开展培训活动的,必须到机构住所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样遵守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必须将培训班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内容在住所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核,未通过备案审核的班次不得招生。
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通知》要求,新设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相关规定,区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进行法人分类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在进行法人分类登记之前必须先取得办学许可。
不设区的市及其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任何校外培训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事业单位,开展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必须经所在具有审批权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此外,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可申请增设分支机构(培训点)。在同一县域内设立的,由原审批机关批准;跨县域设立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
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还需到市场监管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可开展招生培训活动。非营利性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可设立分支机构(培训点)。
校外培训机构在终止办学时,应当妥善安置在培学生,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其中校外培训机构自行要求终止的,由校外培训机构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需与备案一直一致
《通知》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将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和内容办学。同时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伪造、变造办学许可证,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出租或者出借办学许可证。
校外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明确机构全称、招生对象、办学地址、学习形式与时限、收费项目与标准等内容,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备案。
校外培训机构在招生过程中,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夸大培训效果或者作出对升学、通过考试、提高应试成绩等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以任何形式宣称或者暗示培训结果将与中小学招生挂钩,不得以任何形式到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或者学校周边进行招生宣传或者发放招生广告,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
培训机构应为学生买保险,并与家长签服务合同
安全方面,《通知》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安全设施与设备,加强消防、食品、卫生等安全管理,定期排查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并通过开展应急安全知识教育、为在培学生购买人身保险等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签订服务合同,对学习项目与内容、学习形式与时限、收费项目与标准、退费办法与程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等内容进行约定。
明确职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通知》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登记管理职责,提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校外培训机构的业务主管和审批机关。省教育厅和设区的市教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宏观管理与指导、协调、监督工作。省教育厅同时负责住所地在我省的线上教育培训机构的备案。
市场监管部门和民政、机构编制部门是校外培训机构的法人登记管理机关。除做好相关登记工作以外,市场监管部门应重点做好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广告宣传、垄断行为、食品安全保障等监管工作;民政和机构编制部门应重点做好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
公安、消防、卫生健康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安全、卫生的监管工作。网信、文化广电、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